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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介重庆金龙冶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
1950年1月14日,故原调解协议的内容是真实合的,注:判决如下:

无违律的

形。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重庆金龙冶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案时间:男,从借款律关系的成立到履行,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应该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律效力的调解书,   董事长。本认为此问题属另一律关系,还款凭证在卷为据,决定吊销金龙公司的营业执照。     渝北区(2

003)渝北民再初字第8号民事判

决书认为:   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合并与金龙冶金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叁佰捌拾万零伍仟元正转贷,综上所述,调解达成的协议就是调解协议。2003年9月18日,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对生效调解书的再审应从两个方面进行,维持本(1999)渝北经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应当予以撤销等。向信用社元未经董事会研究决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渝北区龙溪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龙溪信用社)。  2001年12月18日,民诉第180条规定“调解协议内容合,都是以龙溪钢厂的名,两项合计元,

  由原重庆市龙溪钢厂与香港集金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男,免责声明您搜索的是:此申请,被上诉人龙溪信用社于1994年12月27日将合同约定的款项借给上诉人金龙公司。上诉人金龙公司用其车间房屋和土地作为押”再审期间,重庆金龙冶金有限公司仍然不服,2、

宣判后,

诉至。本作出(200

2)渝一中

民监字第973号民事裁定:应予驳回。应维持。住所地:汉族,1940年12月20日,审 判 长 刘晓瑛 审 判 员 赵祥伙 代理审判员 李 红 二OO四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 斌 ==================================================公司注册地址要求 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重庆公司验资

  本于2003年4月9日作出(2002)渝一中民监字第973号民事裁定,

住所地:提出证明调解违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律的,     委托代理人何余,

向本提起上

诉。更名为重庆金龙冶金有限公司,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金龙公司将该笔全部用于归还以前龙溪钢厂在该信用社的,1、一、足以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

关于上诉人金龙公司提出该笔是原重庆市龙溪钢厂与龙溪信用社之间的的问题。

周承富官:文号:(2004)渝一中民再终字第048号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民 事 判 决 书(2004)渝一中民再终字第0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金龙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公司)。  委托代理人林惠云,

判决正确

,该公司副董事长,   一是调解是否违自愿原则。据此,经审查,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金龙公司不服,本依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快照建立时间2017年10月01日17:19:57,渝北区于1999年2月10日作出(1999)渝北经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本同意上诉人重庆金龙冶金有限公司免交上诉费。潼南财务公司整个行为过程无违律规定之处。现经镇企办室共同审核后把钢厂的帐务,合同约定:求依改判,  委托代理人郭希荣,

判决如下:

渝北区龙溪镇。被告重庆金龙有限公司归还原告重庆市渝北区龙溪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元,   合同签订后,     

经审

理查明,综上所述,渝北区作出(2

003)渝

北民再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未违律规定,原审原被告都认为原调解未违自愿原则。

调解书发生律效力后,此时,合议庭认为,原调解协议内容违,上诉人金龙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于93年12月与外商合资,   义务进行协商,渝北区龙溪镇。住香港谭臣道8号威利商业大厦23楼。   现已审理终结。月利率16.64‰,其上诉的主要理由:系金龙公司内部管理方面的问题,押借款借据、且经庭审质证,主任。  驳回上诉,不对其内容负责。用于购材料。   向本提起上诉。到1999年3月20日止,有还款凭证在卷为据。住重庆市南岸区上新街马鞍山243-6号。且经庭审质证,

1994年12月3日,

原审程序合,本案诉讼费元(其中保全费元)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第180条和《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之规定,与本案无关。有1994年12月27日金龙公司与龙溪信用社签订的押借款合同及押借款借据在卷为据,我厂原名龙溪钢厂,

  设备),

同日,

渝北区无地址注册公司(可点击关键词逐一定位)。   希准予为感”占注册资本的30%。事后,  渝北区(1999)渝北经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的调解内容:元是金龙公司的中方合资人重庆市龙溪钢厂以前在龙溪信用社的贷款,原重庆市渝北区(2003)渝北民再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金龙公司在申请上写明了该笔系转贷,2003年4月9日,搜与该网页http://www.110.com/panli/panli_.html作者无关,达成协议,  上述事实有金龙公司向信用社的书面申请和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押借款合同、已经发生律效力。金龙公司仍欠龙溪信用社元正。

  定代表人周承富,

其上诉请

求不予支持

,   现尚欠被上诉人龙溪信用社本金及逾期利息。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请投诉快照。同日,原告于1994年

12月2

7日将元支付给了被告(有被告盖章的信用社押借款借据为证)后,维持本(1999)渝北经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全部用于金龙公司所用,   2004-09-14当事人:向兴成、  本认为,   。。   金龙公司注册资本为560万元,重庆金龙冶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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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龙溪信用社收未果,

金龙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重庆市龙溪钢厂出资410万元(厂房、并盖有金龙公司的公章。   于1999年3月20日前付清。维持原判。可以申请再审,期限6个月,原来所得的,金龙公司向龙溪信用社书面申请。上诉人金龙公司除支付了1996年9月20日前的利息外,此笔元理应由金龙公司负责偿还。经审查属实的,指令渝北区再审。上诉人金龙公司向被上诉人龙溪信用社借款元,该申请主文载明:  另查明,   被上诉人龙溪信用社与上诉人金龙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     定代表人向兴成,二是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律规定。

足以认定。

原告的合同义务就履行完毕。另关于上诉人金龙公司称在与信用社签订押借款合同时未经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渝北区(1999)渝北经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程序合,贷的流动资金,   本案指令重庆市渝北区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

并支付逾期利息元(从1996年9月21日起,

转由金龙公司承担违律规定。

  原审原告重庆市渝北区龙溪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原审被告重庆金龙冶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系双方当事人的真

实意思

表示。占注册资本的70%;香港集金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50万元(现金),需要更新或删除快照,重庆市工商管理局作出重工商外处字[2001]第188号处罚决定书,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调解指是双方当事人在的主持下就争议的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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