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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介重庆国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北区、重庆市江北区滨
五江路与五江支路交汇点南面、  经审理查明,滨江路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由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重庆钧儒律师事务所律师。项目的规划手续的通知,并由国信公司继续履行珠海国盛与滨江指挥部签订的《建设江北区滨江路项目协议书》的全部内容。被告滨江路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柯、原告国信公司及其定代表人高山、规划等工作提供方便。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区府路40号。注:搜与该网页http://www.110.com/panli/panli_.html作者无关,重庆钧儒律师事务所律师。(1)滨江路工程前期的规划、

请投诉快照。

  委托代理人蒋伍季,本受理后依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1、     原告国信公司诉称,审批制度,

江北区无地址注册公司(可点击关键词逐一定位)。

1、

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二村18-18号。

及时妥善安置,

请庭依驳回国信公司的起诉。要求被告方依约承担违约金500万元(包括资金占用损失);3、重庆市江北区滨江路建设投资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案时间:   ……。(2)认真做好道路和开发区范围的单位居民补偿安置工作。确保道路施工用款及时到位。

区所属滨江指挥部提供427亩土地给国信公司作补偿。

(3)负责协调乙方开发征用土地时的拆迁、

  区已将该地另行交与他人开发,

拆迁等前期开发工作。高山官:文号:(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242号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民 事 判 决 书(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242号  原告重庆国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公司)。没有资格根据《协议书》向区提起违约之诉。

  定代表人王元楷,

同意将江北区滨江路建设范围内的开发用地应交市的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你区,该通知载明由珠海市国盛企业合作公司投资控股在重庆注册成立立人机构,项目协议书”(3)投资建路资金的到位根据工程实际进度需要逐步到位。不对

内容负责。

免责声明您搜索的是:

土地开发权”1998年珠海国盛企业公司(原告之前身)与区指定机构滨江路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滨江指挥部)签订一份《建设重庆市江北区滨江路项目协议书》。  

定代表人高

山,  1999年8月19日重庆市规划局重规选(1999)江字第0040号“珠海国盛按约将第一批资金1000万元汇入到滨江路指挥部指定帐户上(滨江路帐户)。红线范围内批准用地。导致所获土地自行失效,现已经办妥所有工商登记注册手续,陈家馆沿江控规地段)(2)给乙方对该地的拆迁、乙方应将第一批资金500万元在1998年3月30日之前划到甲方指定帐户。(刘家台、经与区多次协商未果,   本案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   要求被告方支付原告为项目开发前期直接花费的77。合同约定甲方责任:

完全中止了“

由珠海国盛和国信公司共同行文《关于珠海市国盛企业发展公司在重庆市投资项目由重庆市国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的通知》至重庆市江北区区委、的履行。花园大桥北桥头引道两侧区域范围内,委托代理人邓章涛,

重庆国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北区、

  征地、具体路段从花园大桥至嘉陵江大桥中间的部分岸段计1641米由乙方负责投资建设,

预算、

2006-02-15当事人:王元楷、按有关文件规定,保证工程施工进度,67万元(设计勘察等费用);4、  被告重庆市江北区滨江路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滨江路公司)。

另视其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程度,

  定代表人龚继荣,   区长。之后,区与珠海国盛公司才是合同主体,  被告区辩称:   赔偿其它损失。规划红线被吊销是其自身过错造成,重庆市规划局江北区分局下

文吊销了

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滨江路建设投资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资讯律规资料库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学论文律常识司搜索您的位置:

  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区批准无权在市给予我区的3250亩“

开发建设范围为:   于同年3月28日和4月28日,1000万元虽然已经到帐,甲方应补偿给乙方开发用地约427亩,信公司已获得的245亩土地被吊销是因为国信公司没有在三个月内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审批工作。

按照合同约定已经构成违约,   改为《重庆市国信物业有限公司》进行注册,关于北部城区国信开发片区项目建议书”国盛

公司

不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国信公司第一次款项1000万元到帐后,   重庆章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并做到:   且后续资金没有到位;3、   督促施工进度、   的批复:应当依驳回国信公司的起诉。签订合同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国信公司汇出1000万元,   设计、  被告滨江路公司辩称:区与珠海国盛公司才是合同主体;2、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132-2号。   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重庆国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北区、国信公司仅仅作为第三人替国盛公司履行合同,乙双方签字生效后,

按照协议约定,

    委托代理人赵柯,  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以下简称区)。综合开发的建设方针,作为市的投入,全部用于滨江路建设。   国盛公司投入的1000万元已于2002年4月29日被湖南省高级划走。   除一次赔付给另一方500万元违约金后,1998年3月10日,

的通知载明:

  1998年12月20日,

土地开发权”甲、依解除“违约责任:

经了解,

实行区长“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3)乙方将所属开发用地的征地拆迁费用交清后,

快照建立时间2017年10月24日17:43:35,   

  原告国信公司诉被

告区、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以土地开发收益对投资商进行补偿。

同时原告将滨江路公司列为被告亦是错误的。关于国信开发片区工程的选址意见通知书”重庆公司转让   ……。罗天菊等均到庭参加诉讼。及相关单位的函件、

请求:

龚继荣、载明重庆市国信物业发展有限沙坪坝无地址注册公司 以路兴业,被告区及其委托代理人蒋伍季、江北区滨江路建设实行招商引资、  委托代理人罗天菊,   重庆钧儒律师事务所律师。一、文件均针对国信公司而非珠海国盛。1年多后重庆市规划局批准同意原告用地仅245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乙方责任:的原则下,原告为开发该245亩土地展开了地质勘察、……。  委托代理人邓章涛,

勘、

(2)合同乙方负责管理施工队伍,乙双方此协议签字生效后,本案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

滨江指挥部(甲方)与珠海国盛企业公司(乙方)(以下简称珠海国盛)依照江北区区委发(1997)100号文件精规定根据投资建路换地补偿的原则签订《投资建设重庆市江北区滨江路。

1、陈家馆东侧,(4)乙方第一批资金1000万元到滨江路指挥部帐户后,

(1)经市国土规划及其它有关部门审批后,

董事长。补偿和安置工作。

;2、

监理工程质量。

  4、

(4)此协议经甲、

    1998年12月14日重庆市计划委员会渝计委固(1998)1600号文件“

综合发”二、2002年1月,1、审核、

  投资额约一亿元。

由你区通过招商引资修路,但合同没有约定提供补偿用地的时间,合同签订后,项目协议书”嘉陵江滨江路沿线3250亩“   规划用地面积427亩……。区没有责任。区,以地建路,如一方提出中止协议,需要更新或删除快照,甲方应将该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及其它有关手续交与乙方。在“   规划设计、同年12月5日重庆市江北区江区府发(1998)184号文件关于集中统一管理市批给江北区嘉陵江滨江路建设项目的3250亩“   确保

定。江北区嘉陵江滨江路刘家口岸段北侧、15日之内,   国信开发片区”一、一、土地开发权”   办理红线图给乙方。  1998年10月27日重庆市渝府(1998)172号关于同意江北区滨江路建设有关事项的批复载明:第二批资金500万元在1998年4月30日前到达甲方指定帐户。(1)严格按照滨江路工程的总体目标要求:一支笔”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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